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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全国人大代表李杰云:明确地方国资系统金融企业监管模式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有关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全国各地陆续出台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相关办法和规定,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对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可以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两种方式,一些地方对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建立了直接管理名录和委托管理名录。

目前,由财政部门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国有实体企业出资的金融子企业情况的有北京、广西等10个省区(直辖市)。以广西为例,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政府直接出资金融企业1户,委托管理金融企业23户。(国资委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实体企业出资的金融子企业)在监管实践中,财政部门对不具有股权关系的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效率。一是造成多头重复监管。二是难以规范治理。三是不利于上市公司监管。

根据这一现状,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李杰云建议尊重国有实体企业法人财产权,明确地方国资系统金融企业监管模式,落实以出资关系为基础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建议重点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对财政部门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国有实体企业出资的金融子企业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实体企业出资形成的各个层级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存在诸多难以协调的问题,有必要通过政策执行评估予以界定和明确监管范围。

二是充分尊重国有实体企业法人财产权。地方国资系统所属金融企业股权,属于国有实体企业法人财产权,应由国有实体企业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全面完整行使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资产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三是落实以出资关系为基础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是紧密联系、互为依存的一个整体,“谁出资、谁监管、谁主责”是更加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由国资监管机构依据出资关系对国有实体企业出资的金融企业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有利于实施规范统一的监管制度,促进金融企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责任编辑:语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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